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1-3條 法規: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八章 之一司法事務官室 第51-3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應受該管事務庭長之職務監督。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行使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