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法母法 第18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偵測,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偵測證明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