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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如下: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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