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設施廢棄清理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一、組織與責任及人員之教育訓練。二、設施之運轉歷史描述。三、設施之輻射狀況評估。四、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五、除污方案。六、放射性物質廢棄處理方案。七、輻射意外事件應變方案。八、品質保證方案。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