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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建造許可者,應於預定建造日期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證件。
二、放射性物質之物理、化學及輻射性質。
三、生產方法、生產計畫及銷售計畫。
四、品質保證計畫。
五、輻射安全評估報告、輻射防護計畫及安全作業程序。
六、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計畫。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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