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放射性廢棄物,其分類如下:一、高放射性廢棄物:指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指前款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