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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依本法核發之執照,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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