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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依第九條規定提出之除役規劃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除役執行單位之組織。
二、待除役設施之描述。
三、待除役設施之輻射狀況評估。
四、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
五、除役各階段人力及技術規劃。
六、各階段工作說明及時程。
七、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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