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依第九條規定提出之除役規劃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除役執行單位之組織。二、待除役設施之描述。三、待除役設施之輻射狀況評估。四、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及數量。五、除役各階段人力及技術規劃。六、各階段工作說明及時程。七、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