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運轉執照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其併提出除役規劃報告:一、最新版之安全分析報告。
二、換照安全評估報告三、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影本。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