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前條第二款之換照安全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歷年營運狀況及異常事件統計分析。
二、最近十年放射性物質外釋及環境輻射監測之統計分析。
三、最近十年工作人員及設施周圍民眾輻射劑量之統計分析。
四、設施設備更換及改善狀況。
五、安全系統功能評估。
六、設施再運轉年限評估。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