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定鈾、釷等礦物,其分類如下:一、鈾礦物、釷礦物或鈾釷混合之礦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任何物理或化學形式之鈾、釷或二者之混合物,其含有鈾、釷之成分重量比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