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所屬機關編列預算自行從事,或以補助、委託、出資(以下統稱資助)方式,由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科技計畫之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三、研發成果之創作人:指研究發明或創作第一款研發成果之人員。
四、經辦人:指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
五、研發成果收入:指執行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六、產業技術合作研究(以下簡稱產業合作):指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與產業界共同出資辦理或資助執行單位辦理產業技術合作研究計畫。
七、財產上利益,指下列各目所定之利益:(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