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執行單位知悉創作人或經辦人有前二條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其迴避。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單位申請其迴避。對是否揭露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執行單位應召開審議會議審議,並應提供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規定揭露或迴避者,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必要時,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分獎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