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經辦人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前條第二項各款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經辦人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執行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符合本法規定辦理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者,免除其於研發成果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