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條、第六條取得研發成果者,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建置研發成果管理機制,以歸屬及管理運用其所有之研發成果。
前項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與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收益、委任、信託、爭訟、迴避、資訊揭露及其他一切與管理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對於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得基於效益原則,委任或信託予執行單位為之。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
但依其性質不宜公開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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