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二、以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為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