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執行單位經本會核准得依下列原則,將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企業、機關(構),進行國際交互授權:一、平等互惠。二、所取得之標的有助於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經濟利益。執行單位依前項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