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 第26條 調處案件由個案調處委員作成調處決定,調處決定經出席個案調處委員逾二分之一之同意為之。調處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