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向主管機關陳情者,主管機關得移交爭議處理機構處理。主管機關於收受其他政府機關所收受之消費者陳情來函,亦得逕轉爭議處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