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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電信消費者就電信消費爭議向主管機關陳情者,主管機關得移交爭議處理機構處理。
主管機關於收受其他政府機關所收受之消費者陳情來函,亦得逕轉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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