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第三章 組織 第17條 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但董事長推選時,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調處委員及工作人員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之情形。 本條定義的名詞 利益衝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