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會計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會計制度之擬訂及帳務之處理。二、內部單位、分行、辦事處及附屬機構有關歲計、會計事務之指揮監督。三、預算之籌劃、編製、審核及分配之研擬。四、決(結)算之編製。五、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檢查。六、採購及財物變賣等處理程序之審核。七、財務、業務之稽核及檢查報告之處理。八、財務報表之彙編、分析及業務統計事務之辦理。九、會計人員之遴選、訓練、獎懲及考績之擬辦。十、其他有關會計及稽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