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法務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法規案件之審查。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四、訴願案件之擬議。五、爭訟案件之處理。六、大陸事務處理之擬議。七、簽署國內、外契約案件之研析。八、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