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相關法規 海洋污染防治法母法 第15條 公私場所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及化學物質或排放廢(污)水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監測紀錄,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