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第21條 銀行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應設置專責部門經營業務,且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前項專責部門之部門主管準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及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部門副主管準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