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銀行應指撥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且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保險代理業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