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三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具備本規則所定代理人資格且無前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得以個人名義、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於取得執業證照後執行業務。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任用代理人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及業務品質,由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作適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增加任用代理人擔任簽署工作。
依前項規定辦理許可登記後,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不得同時為其他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擔任簽署工作。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任用代理人至少一人擔任簽署工作,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其人數並應視業務規模及業務品質,由代理人公司及銀行作適當調整,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視情況,要求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增加任用代理人擔任簽署工作。
依前項規定辦理許可登記後,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不得同時為其他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擔任簽署工作。
個人執業代理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
三、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得檢附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
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四、身分證明。
五、營業計畫書。
六、無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業務之理念。
二、執行業務之範圍。
三、業務發展計畫。
四、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五、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六、場地設備概況。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個人執業代理人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
三、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得檢附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
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四、身分證明。
五、營業計畫書。
六、無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行業務之理念。
二、執行業務之範圍。
三、業務發展計畫。
四、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五、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六、場地設備概況。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個人執業代理人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代理人公司應專業經營,並於公司名稱標明「保險代理人」字樣。
代理人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申請書。
二、任用之代理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任用之代理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二)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
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其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
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三、任用之代理人身分證明。
四、預定董事長、總經理及任用之代理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五、營業計畫書。
六、發起人或股東清冊,載明發起人或股東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所認繳股款。
七、公司章程。
八、繳足股款證明或公司存款餘額證明。
九、預定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之理念。
二、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業務發展計畫。
四、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場地設備概況。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項第六款發起人或股東,為外國代理人機構者,應另檢具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文件。
第二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代理人公司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二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代理人公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申請書。
二、任用之代理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任用之代理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二)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
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登記者,其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
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三、任用之代理人身分證明。
四、預定董事長、總經理及任用之代理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五、營業計畫書。
六、發起人或股東清冊,載明發起人或股東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所認繳股款。
七、公司章程。
八、繳足股款證明或公司存款餘額證明。
九、預定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之理念。
二、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業務發展計畫。
四、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場地設備概況。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項第六款發起人或股東,為外國代理人機構者,應另檢具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之文件。
第二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代理人公司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二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銀行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或增加業務種類,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文件。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理事)及監察人(監事)名冊。
六、任用之代理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任用之代理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二)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
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申請許可者,其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
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七、任用之代理人身分證明。
八、預定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及任用之代理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九、營業計畫書。
十、指撥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十一、預定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九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之理念。
二、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業務發展計畫。
四、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場地設備概況。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銀行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文件。
四、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理事)及監察人(監事)名冊。
六、任用之代理人有效執業證照影本,或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任用之代理人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
(二)取得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已一年以上者,其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
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申請許可者,其最近一年內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
檢附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之證明者,其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七、任用之代理人身分證明。
八、預定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及任用之代理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九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九、營業計畫書。
十、指撥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十一、預定部門主管、部門副主管之資格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九款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之理念。
二、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業務發展計畫。
四、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場地設備概況。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一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銀行經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現其檢送第一項之書件有不實記載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許可。
代理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
代理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且具備同類保險業務員或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資格。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代理人之簽署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備同類保險業務員或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資格,並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前項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
前項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
代理人公司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且具備同類保險業務員或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資格。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代理人之簽署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備同類保險業務員或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資格,並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前項總經理之委任或解任應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經理人登記。
代理人公司之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代理人之簽署工作二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除應具備前項資格外,並應具備同類保險業務員或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資格。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代理人之簽署工作二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除應具備前項資格外,並應具備同類保險業務員或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資格。
代理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代理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時,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個人執業代理人或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代理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時,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個人執業代理人或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終止簽署工作,應於所任用之代理人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而該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後七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而該代理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代理人後七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代理人公司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代理人公司應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依前項規定完成調整資本額。
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代理人公司應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前依前項規定完成調整資本額。
銀行應指撥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且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保險代理業務。
個人執業代理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代理人資格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僅得擇一申領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代理人執業證照。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執行或經營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個人執業代理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
代理人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一、停業。
二、復業。
三、解散。
代理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提出。
代理人公司未於停業期間屆滿時申請復業並依第七條規定任用代理人擔任簽署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代理人公司之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代理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申請解散者,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及公司執業證照。
代理人公司如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經主管機關註銷代理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情事,未辦理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者,該受任用之代理人應於代理人公司停業、解散或主管機關註銷代理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委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一、停業。
二、復業。
三、解散。
代理人公司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之,以一次為限,並應於期間屆滿前十五日提出。
代理人公司未於停業期間屆滿時申請復業並依第七條規定任用代理人擔任簽署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代理人公司之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代理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申請解散者,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及公司執業證照。
代理人公司如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經主管機關註銷代理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情事,未辦理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者,該受任用之代理人應於代理人公司停業、解散或主管機關註銷代理人公司執業證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委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向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銀行申請暫時停止或終止兼營保險代理之一部或全部業務,應敘明理由並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申請暫時停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者,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執業證照;申請終止保險代理業務者,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執業證照及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執業證照。
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暫時停止、終止其兼營保險代理之一部或全部業務,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並註銷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執業證照,未辦理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者,該受任用之代理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銀行暫時停止、終止其兼營保險代理之一部或全部業務或主管機關註銷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執業證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委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註銷登記。
前條第五項及前項註銷登記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銀行申請暫時停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者,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執業證照;申請終止保險代理業務者,應繳銷所任用代理人執業證照及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執業證照。
銀行經主管機關核准暫時停止、終止其兼營保險代理之一部或全部業務,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許可,並註銷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執業證照,未辦理繳銷所任用代理人之執業證照者,該受任用之代理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銀行暫時停止、終止其兼營保險代理之一部或全部業務或主管機關註銷兼營保險代理業務執業證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委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辦理註銷登記。
前條第五項及前項註銷登記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個人執業代理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保證金。
代理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
銀行所繳存之保證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終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之。
代理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
銀行所繳存之保證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終止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