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