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個人執業代理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一、申請書。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