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代理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及符合前二條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代理人公司之營業所在地、實收資本額變更時,應於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個人執業代理人或銀行營業所在地變更時,亦同。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