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銀行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應設置專責部門經營業務,且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前項專責部門之部門主管準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六十條規定;部門副主管準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及第六十條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