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代理人考試及格者。二、前曾應主管機關舉辦之代理人資格測驗合格者。三、曾領有代理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者。具備前項第三款資格者,以執行同類業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