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其註冊之申請:
一、持偽造、變造身分證明文件、登記證照或相關核准文件。
二、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三、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四、不尋常拖延應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登記證照或相關核准文件。
五、對於以委託或授權方式申請註冊,查證委託或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六、對於已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之同一金融支付工具,遭不同使用者重複提供用於身分確認。
七、經相關機關通報該使用者有非法使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之紀錄。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拒絕申請註冊之情形。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註冊之申請:
一、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
二、短期間內頻繁申請註冊,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三、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
四、依前條第一項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所得資料,有異常情事。
五、對於已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之同一行動電話號碼,遭不同使用者重複提供用於身分確認,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得拒絕申請註冊之情形。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認識使用者身分、留存使用者身分資料及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使用者變更身…
- 第4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之申請時,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下列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備查:一、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
- 第6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分類及交易功能如下: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
- 第7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含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與號碼及出生年月日等。
- 第8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確認使用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
- 第9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辦理前條第一項規定之程序。二、…
- 第10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辦理前條規定之程序。二、以臨櫃…
- 第11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括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種類、號碼…
- 第12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
- 第13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辦理前條規定之程序。二、由代…
- 第14條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境外使用者,經委託境外受委託機構以不低於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確認其身分,得視為已…
- 第15條電子支付機構應依本辦法所規定之差異化身分確認之結果,訂定使用者風險等級劃分標準,並據以評定其風險等級,以及進行定期或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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