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二、徵提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影像檔。但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依法遴選派任代表人之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得不適用之。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金融支付工具,準用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境內非個人使用者所徵提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影像檔,應向經濟部、財政部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