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所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其分類及交易功能如下:一、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得具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及儲值功能,無收款及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之付款功能。二、第二類及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個人使用者及非個人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得具收款、付款及儲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