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辦理前條規定之程序。二、由代表人或其所授權之代理人以臨櫃審查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憑證確認使用者之身分。電子支付機構應依其所訂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規定,確認使用者之實際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