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及管理 › 第一節 使用者 第4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或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認識使用者身分、留存使用者身分資料及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使用者變更身分資料,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