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0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0條 調處委員有前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保護機構得依當事人之申請或自行召開調處委員會議,為迴避之決定。前項決定,應由全體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