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調處委員辦理調處事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所獲悉之秘密。二、與當事人等有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三、對於調處事項有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利益。四、其他違反證券、期貨管理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