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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保護機構於收受調處申請書後,除有前條之情形外,應將調處申請書繕本送達於相對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處之表示,逾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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