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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調處委員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
調處委員出缺,得補聘其缺額。
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調處委員為無給職。
但依規定支領出席費、車馬費或審查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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