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3-1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3-1條 保護機構於收受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小額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爭議事件之調處申請書後,除有第十二條之情形外,應即訂定調處期日,通知當事人到場,並將調處申請書繕本一併送達於相對人,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