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3-3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3-3條 當事人於前條調處方案送達後,未於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不同意之表示,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處,調處委員會應將方案作成調處書,並敘明理由後併同原卷逕送法院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