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調處事件進行中,因調處需要,保護機構得依本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請求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或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不受當事人提出之證據及請求調查證據之拘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