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第3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法政目 第3條 本會受理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前項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現金總額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