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前項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訂定誠信經營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