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薪資,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件、計時、計日、計月,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前條薪資支給基準上限如下:一、董事長及秘書長:不得逾中央部會特任首長之待遇。
但董事長因羅致不易或需具備特殊專長,由財團法人函報本會,經本會就董事長之資格條件、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召集外部專家學者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副秘書長、專業主管、顧問及其他相當之從業人員:不得逾中央部會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副首長之待遇。
三、其他從業人員:應以相當本會員工之支給項目及基準範圍內,訂定支給基準。
但衡酌職務內容及職責輕重,訂定合理基準,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在職之人員,其領取薪資已逾前項支給基準上限者,得依原薪資數額支給至退離職為止,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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