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檔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檔案法母法 第16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請求私人或團體提供資料,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請求依據。二、請求目的。三、複製方式。四、授權使用範圍。五、歸還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