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應用檔案或於申請書上註明電子傳遞位址者,前項通知書,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