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各機關除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下列事項:一、諮詢服務。二、展覽。三、研究出版。四、其他推廣事項。各機關辦理前項應用服務,應注意維護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