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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各機關對於本法施行前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應辦理回溯編目建檔。
前項檔案屬永久保存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屬定期保存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七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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