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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科技部 >> 園區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產業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收受數量逾許可再利用數量。
但未逾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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